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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难赔付  联合调处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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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蹦  发布时间:2024-04-01 09:21: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顺利执行和解兑现一起交通事故刑附民赔偿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为受害者家属拿回了部分款项,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1年7月,被执行人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某发生事故,导致李某受伤,李某送医后经抢救于第三日死亡。李某的家属郭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19.8万元,杨某垫付的医疗费用2万多元和赔偿款10万元,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拘役六个月,需赔偿郭某等人59万多元。判决生效后,杨某被收监服刑,未自觉履行赔付义务,郭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银行、不动产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困境。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杨某所在的宁乡市某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杨某家中曾是村上的低保户,其儿子毕业后才取消低保资格。杨某儿子已成家多年,其赚钱需养活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暂无能力替父亲杨某支付赔偿款。杨某妻子没有工作,家中靠杨某修墓赚钱维持基本生活,案件执行受挫。考虑受害者家属中,有两位是还在读书的孩子,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郭某等人提交救助申请,为其争取市委政法委的司法救助款2.5万元。

2023年6月,被执行人杨某出狱后,法院将其传唤至法院,杨某表示自己并不是故意拖欠,而是交通事故赔偿款数额高,经济确实困难,出狱后大半年没有什么收入,自己年纪也即将六十岁,希望申请执行人酌情减少部分赔偿款。法院组织郭某等人与被执行人杨某多次协商沟通,郭某等人认为杨某每年还能赚很多钱,杨某的儿子有房有车有能力赔偿,故在赔偿金额上不愿意让步,只同意分期支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基于被执行人杨某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法院依法对杨某拘留十五。拘留期间,法院多次与杨某的妻子联系,但其表示家中确无能力支付全部的赔偿款。

2023年农历年前,申请执行人郭某等人到被执行人杨某家中追讨赔偿款,杨某外出未在家,杨某的妻子见状后离开家中。之后郭某等人因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杨某,便在杨某家中等候。法院获悉情况后,立即赶往被执行人杨某家中,了解申请执行人郭某等人的诉求,也做其思想工作,建议降低赔偿诉求。针对申请执行人郭某等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杨某转移财产的线索,法院进行了查询,得知杨某儿子的房、车都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购买多年,暂没有被执行人杨某转移财产的情况。同时向市综治中心反映案件情况,请求调动申请执行人郭某等人所在乡镇和村的人员联动协调处理,避免事态升级。法院也到被执行人杨某所在村委,请求村上联系杨某及其家属出面协商解决。在经过多渠道多轮沟通后,申请执行人郭某等人终于愿意降低赔偿金额,而被执行人杨某所在村的村干部也反馈杨某亲属愿意代为赔偿,但双方的差距仍然较大,加上年前的冰冻天气,导致被执行人杨某所在村通讯中断,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年后上班,执行法官没有气馁,再次与申请执行人郭某等人沟通,建议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争取一次性解决赔偿金额。同时约谈被执行人杨某及其亲属,动员被执行人积极筹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村委会继续参与协调,最终申请执行人郭某等人同意放弃部分赔付款,要求被执行人杨某一次性支付12.8万元。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杨某亲属将执行款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至此案件顺利执结,纠纷就此化解。

今后,韶山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加强和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功能,充分与其他部门联动协作,凝聚强大执行合力,化解“执行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韶山法院与韶山市综治中心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综治中心指挥棒作用,逐案逐事在全市范围内发挥大联动功能,化解了一件又一件的“骨头案”,综治中心充分发挥了综治功能,强有力的推动了平安韶山建设。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