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首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撤诉告终。
某装饰公司与某酒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该酒店公司支付工程款约260万元。履行期满后,酒店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2022年5月,该装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酒店公司账户,扣划了部分款项后,酒店公司账户不再有经营收入转入。由于酒店公司的酒店经营房屋均为承租的众多业主房屋经营,每个月要向业主支付租金,还有物业、水电、员工等日常开销,法定代表人反应酒店公司经营亏损,故酒店公司仍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执行一度受阻。
后执行法官挖掘到酒店公司将经营收入支付至其他公司账户的证据。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酒店公司刑事责任,韶山法院依法予以刑事立案。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正值疫情结束经济迅速恢复期,随着韶山旅游行业的发展,酒店公司持续几月营业额暴增,执行法官和刑事审判法官联手多次组织酒店公司和装饰公司协商,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装饰公司也放弃了部分利息的请求,酒店公司全部兑付了和解金额。随后,装饰公司申请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此案终结。该案的和解有力地维护了两家公司的正常经营。
韶山市人民法院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传统执行模式转化为“刚柔相济”、扶持、和解的新型模式,采取分期履行、执行和解等多项举措,尽力实现涉企权利人权益兑现,同时尽量促使涉企债务人与涉企债权人和解,为企业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