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山法院执行局办理了首例生鲜原材料保全案件,对某企业冻库的原材料进行了灵活查封。
某银行诉某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银行申请对某企业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某企业三个冻库的原材料和一些生产设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考虑到此次保全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如采取传统的保全措施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损,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形式,即某银行与某企业共同管理查封财产,企业可以在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情况下,根据与某银行的约定使用、购进生产资料,所得货款需打入法院账号,但不能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转让等贬损查封财产价值的行为,有效兼顾金融风险化解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