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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韶山市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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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务室  发布时间:2022-09-16 10:44:1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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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韶山市人民法院单位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九、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十、一般性支出情况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十二、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韶山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部门职责

韶山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 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

(一)内设机构设置。韶山市人民法院设立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等五个部门。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负责各类案件的登记立案,裁定管辖权异议;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复查工作;负责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与法律文书的送达;负责小额诉讼案件和简易案件的审理;负责诉前调解和与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工作衔接;处理来信来访;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或上级交办的工作。

二、综合审判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或上级交办的工作。

三、执行局

负责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负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行政先予执行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诉讼保全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或上级交办的工作。

四、政治部(机关党委)

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本院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主管思想政治、机关党建、教育培训和组织人事等工作;按权限进行人事任免和考核奖励;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日常工作;负责与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工作衔接;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或上级交办的工作。

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文电、会议、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宣传、保密、机关财务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重要文件、人大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文稿的起草;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参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查研究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并提出司法建议;负责司法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审判委员会事务及专业法官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及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法官助理的考核考评工作;负责机关、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法庭审判秩序及机关工作秩序;负责值庭、押解和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的工作;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警察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或上级交办的工作。

(二)决算单位构成。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决算汇总公开单位构成包括:韶山市人民法院本级。本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总计1645.5万元,上年度收入共计1495.5万元,本年度对比去年增加了150万元,比去年度增加了10%。2021年度支出总计143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共计962.8万元,上年度支出共计1206万元,比上年度增加了229.4万元,增加了19%,主要原因为上年度部分资金结转到了本年度并完成了相关支付,且本年完成了新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及审判楼项目维修等,故增加了支出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度收入共计1356.62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拨款收入为1240.5万元,占比总收入91%,其他收入为116.12万元,占比总收入9%。其他收入主要是非省级财政拨款的县级财政拨款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度支出共计143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共计962.84万元,占比总支出67%,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724.32万元,日常公用经费238.52万元。项目支出472.56万元,占比总支出3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240.5万元,与上年收入总计1192万元相比,增加48.5万元,增长4%,主要是因为人员经费增加。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319.24万元,与上年支出总计1103.6万元相比,增加215.64万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9%,主要是因为上年结余经费的支付完成。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319.2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1.9%,与上年支出总计1192万元相比,增加127.2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0%,主要是因为上年结余经费的支付完成。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319.2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173.75万元,占8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万元,占4.2%;卫生健康支出35万元,占2.6%;住房保障支出55.5万元,占4.2%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56.62万元,支出决算数为1435.4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完成了上年结余项目支付,结转下年指标支出,其中: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年初预算为827.34万元,支出决算为827.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年初预算为322.5万元,支出决算为112.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5%,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末有项目结余指标。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

年初预算为61.28万元,支出决算为35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71%。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完成上年结余指标的支付。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55万元,支出决算为5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5、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35万元,支出决算为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55.5万元,支出决算为55.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46.7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608.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1%,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238.5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9%,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46万元,支出决算为4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5万元,支出决算为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预算控制到位,与上年相比,增加2万元,增长66.7%。主要原因是公务交流、调研增加。

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为41万元,支出决算为4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预算控制到位,与上年相比,增加18万元,增长78%,主要是2021年新购置的执法执勤用车一台,购置费用增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5万元,占10%,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1万元,占9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万元,全年共接待来宾51批次,420人次,主要是各级单位来我院考察、学习、检查发生的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万元,新购执法执勤车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万元,主要是公务维修费、保险费、燃料费的支出。截止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保有量为4辆。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九、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8.5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62.48万元,降低26%。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

十、一般性支出情况

2021年本部门未举办三类会议、培训活动,节庆、晚会、论坛、赛事等活动。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3.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8.6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25.2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03.8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数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303.8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10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100 %,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100%。

十二、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4辆。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主要是市县二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和利息收入。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5、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6、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7、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的基本支出。 

8、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项):指为配合审判业务工作开展,省法院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省法院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