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通知领款的电话,我非常激动,近两年的受伤心情终于得到修复。”沈某如释重负地感慨道。
沈某与某建筑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签订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11月5日沈某在该公司北京某工程项目作业中受伤,经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就其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工伤待遇,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之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和判决,由某建筑公司支付沈某工伤医疗补助、伤残补助等21万多元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万多元。
上述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2022年7月沈某遂向该公司注册登记地韶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韶山法院经审查后于申请当日分别受理该两案的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后,韶山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着手查控该公司财产,同时主动与该公司涉案项目经理罗某取得联系,罗某得知案件已立案执行后赶紧来到法院,解释该公司目前运营正常,希望不要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并愿意与沈某联系确定履行时间和方式。在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和短信沟通下,沈某同意法院不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提议,但要求在两个月内支付到位,罗某表示接受并承诺在两个月一定将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到位。此后,在罗某的积极协调下,该公司第一笔款项10万元在7月20日直接支付到沈某指定账户, 8月31日又将协商后确定的余款14万元及案件执行费转至法院执行款账户,至此该二案全部执行完毕。
该案申请执行人系农民工,其在建筑施工中受伤,要求支付工资和工伤待遇,属于民生案件的执行,事关申请执行人基本的生活保障,法院开通快速执行通道,立案执行后迅即联系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同时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系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疫情和经济压力双重影响下,企业经营举步维艰,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疑对该公司经营更加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和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没有直接以冻结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而是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并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最终由被执行人全部支付了涉案执行款,很好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也较好地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