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一种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主要是针对在法定执行期限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作的一个结案处理。如之后又发现了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情形该如何处理?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赵某和张某合伙在贵州承包了一个建设项目,因总发包方资金断裂,工程中止,合伙经营已经终止,但未进行结算。赵某多次要求与张某进行结算,但张某拒不理睬,无奈之下,赵某于2019年5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由张某支付赵某合伙经营资金75045.3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赵某于2020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法院依法对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扣划了9967.73元之后,一直未发现该账户有进账。
同时,执行干警也多次走访调查张某居住地,均无法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长期在外省打工,找不到其行踪。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奈之下,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2021年7月,申请执行人赵某打电话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张某在家建房,希望法院去调查一下。第二天一大早,执行干警找到张某家,发现张某再次去外省打工,只有其妻子在家建房。在与其妻子聊天过程中,得知原来张某老房子因征收,故在家重新换地建房。执行干警从张某家中离开后,立马赶到张某所在村部,了解征拆项目的具体名称和征拆机构。然后又马不停蹄的来到征拆机构了解和调取张某的征拆信息档案,确认被执行人张某房屋有8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已经在2021年6月打入张某母亲银行账号中。按照法律规定,该拆迁补偿款有部分系被执行人张某的收入,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当日下午法院依法予以冻结张某母亲名下银行账号的涉案征收款。张某得知情况后,请求法院给予一个星期的时间,其会从外省回来处理此事。一个星期后,被执行人张某约上申请执行人赵某一起来到法院就此案的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本金、迟延履行金等达成最终的执行数额,法院再依法予以划拨,顺利执行完毕本案。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暂时结案。但并不是彻底结束,当事人不要担心法院不管自己的案件,闲暇之余应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法院也会积极开展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依职权恢复执行,最终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