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阶段,部分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希望通过再审改变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至法院决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法院决定再审,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其中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庞某与A公司、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庞某损失十八万余元;被告A公司对原告庞某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庞某申请,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A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执行主体,其已于2019年11月初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A公司虽已提交再审申请,但并未提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异议人A公司作为本案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法院有权对其依法执行,尚不存在法定停止执行的情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A公司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