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韶山市人民法院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有效树立了人民法院裁判、执行权威,进一步增强了司法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8年1月25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执行人汤某、庞某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汤某某等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各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借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连带偿还责任人汤某某在柳州河池有一家公司。经调查,汤某某已于2018年12月份将该公司有偿转让给其小舅子,转让所得价款却未用来偿还本案贷款。执行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汤某某联系,汤某某不予理睬。
法院认为,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汤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有偿转让,但本案贷款却分文未还,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移送公安后,被执行人汤某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汤某某主动将贷款本息还清,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