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动态
加班执行促和解 营商环境得优化
分享到:
作者:蔡旺东  发布时间:2019-12-10 15:50:23 打印 字号: | |

12月6日,湘潭县某绿化公司申请执行韶山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经过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2016年4月,湘潭县某绿化公司与韶山某公司签订了《景观灯安装工程合同》后进行施工。在分阶段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多次工程款结算纠纷,湘潭县某绿化公司向本院起诉了2次,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许可。其后,湘潭县某绿化公司又向本院起诉了5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调解无效,法院根据一案一处理原则,分别作出民事判决,由韶山某公司向湘潭县某绿化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支付相关利息,共计2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韶山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湘潭县某绿化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韶山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网络冻结了其开立的银行账户。执行法官传唤韶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法院就不履行判决进行说明,同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场参与执行。经过执行法官摆事实、讲道理的一番教育和劝说后,韶山某公司愿意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考虑经营状况,希望申请执行人能放弃主张利息并同意分期支付执行款的要求。执行法官把申请执行人拉到一旁单独做其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认同被执行人所述的困难为实情,并期待今后能与被执行人再次建立合作关系,在经过一番斟酌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了被执行人提出的方案。

不知不觉已经过了12时,执行法官主动放弃休息制作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并握手言和。执行法官感慨地说:“在执行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时,法官要特别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保护企业的创新创业热情。”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