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因案外人承包鱼塘需要资金,向欧某借款8.5万元。到了还款期限,彭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欧某多次要求彭某偿还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彭某未主动履行,欧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执行立案后,法院向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彭某依旧对自己应该履行的偿还借款义务置之不理,法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考虑到存在亲戚关系,在彭某被拘留的第二日,欧某希望彭某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还钱,特向法院申请对彭某提前解除拘留,该申请获得法院准许,彭某被提前解除拘留。释放之后,彭某认为生效判决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彭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被驳回,生效判决仍是本案的执行依据。彭某仍旧未主动还款,三年后,欧某向法院递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获得准许。11月22日一大早,法院执行干警到彭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法院进行谈话,经过执行法官的一番摆事实、讲道理的劝说和教育后,彭某拒绝履行判决的态度仍然没有发生转变,当日彭某又被送入拘留所执行拘留。
民事案件从审判到执行的每一个阶段,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均会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作出了详尽、周全的规定,如果义务人在行使权利救济后仍得不到支持又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