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向朋友庞某借款三万元。到了还款期限,贺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庞某多次要求贺某偿还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贺某表示愿意分期付款,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是,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贺某仅支付了一万元,剩余两万元仍未给付庞某,庞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贺某到法院执行局承诺每月给付5000元,四个月偿还完毕。庞某念在朋友的份上,答应了再次分期付款的协议。可是四个月过去,贺某仅支付了4000元,剩余16000元以暂无履行能力的借口不愿偿还。
近日,法院来到贺某家中,将其带至法院,因其仍不愿意偿还剩余的16000元,法院依法将其拘留十五日。第二日,贺某的妻子来到法院履行16000元的执行款,被执行人贺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该案执结。
法官说法: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仅仅只是一个强制执行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