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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及时准确提供线索 案件迅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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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旺东  发布时间:2019-09-25 16:06:21 打印 字号: | |

“王法官,何某正在工贸市场拖货,请赶快去。”午休时分,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王法官收到了申请执行人周某的电话。

周某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何某应一次性向周某支付货款30000元。期限届满,何某无动于衷。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法官收到执行案件后,依法对何某采取查控财产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迫于压力,2019年2月22日,何某来到法院请求能与周某协商处理此事,经过双方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扣押了何某驾驶的机动车。4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三次支付,每次支付一万元。当日,何某履行了第一次金钱给付义务,然而,第二次和第三次付款期限到期,何某均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王法官多次上门寻找何某未果。王法官一面叮嘱周某密切关注何某的行踪轨迹,一面加大了对何某及其财产执行力度。

9月23日午休时分,周某发现何某正在韶山某市场拖运货物,立即拨打电话通知王法官,王法官顾不上休息,立即带领执行工作人员火速前往现场将何某及其驾驶的货车予以控制。

考虑到何某未依法履行和解协议,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此时的何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即支付了剩余执行款和其他费用,并请求不要对其进行拘留。虽然何某在面临拘留的压力下完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是何某几次对法院的调解或和解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本院决定将处罚措施改为罚款1000元。

    回头望,此案之所以能执行完毕,一方面归功于国家强制力的实施,另一方面与申请执行人能准确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可供执行线索密切有关。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密切与执行法官一道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其民事权益就能得到更加高效的保障。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