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挚的检讨,在法院拍卖房屋时,隐瞒了之前将房屋转让的事实,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被执行人舒某在检讨书中这样写。
2019年5月,韶山法院受理了周某某申请执行舒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何某名下房屋,裁定对该房屋拍卖,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房屋起拍价等进行协商作价,随后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拍卖公告发出后案外人周某从微信朋友圈发现拍卖的房屋已于2018年11月在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与何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应房屋用于公积金贷款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周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房屋查封、停止拍卖。异议审查中,法院依法传唤何某、舒某核实相关情况,确认了何某、舒某隐瞒房屋转让的事实,认为其行为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在组织执行协调过程中,舒某、何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与案外人协商,另以其债权抵偿该案外人债务,案外人同意撤回异议,法院遂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考虑舒某、何某认识错误积极消除影响,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异议人的谅解等情节,作出了分别给予何某罚款1000元,舒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因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未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