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出来后,执行法官临时决定去另一案的被执行人处实地了解情况。
双方当事人因租赁厂房发生纠纷诉至本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执行人支付租金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在收到材料后,向被执行人告知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其法律义务,否则将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表示,企业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未履行判决主要是最近企业资金回笼遇到难题,借以时日,争取在6月底前支付租金完毕,同时请求法院暂时不要将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以便于其往返外地催收资金。
考虑到20多万元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数额不算太大,如果强制处置资产、限制法定代表人出行,企业遭受的损失可能会超过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不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实现,也有碍于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经合议,本院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未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高。
未提前与被执行人联系,承办法官来到被执行人的生产区域,实地查看生产设备、产品样品及生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最真实的履行能力,以便于决定下一步采取何种执行措施。
“我是法官,也是法律的代言人,有责任推进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持续好转。不能接到执行案卷就一味地采取强硬措施,要重实地调查。”在返程中,承办法官深表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