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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人民法院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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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26 10:41:03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人民法院印章管理,杜绝滥用印章、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法院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制定以下印章管理制度:

 一、人民法院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及监印,并按照规定做好用印登记。保管于安全、可靠的地方,并有严格的防范措施。

 二、用印时,监印人要认真核对公文(含法律文书)底稿,检查公文是否合符签发权限和规定,是否与签发的公文一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借用本单位印章。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无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

 三、对未签发或不符规定的用印公文,监印人有权拒绝签章或退回拟文单位按规定办理后再加盖印章。不得擅自加盖任何须经签发的空白诉讼法律文书或文书用纸。

 四、对已经登记用印的公文,由于制作有误,不得擅自补印;已经归档的公文仍需用印,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不许网上下载打印件盖章。

 五、各庭日用印应尽量集中或由专人到办公室签印,节、假日或下班后需即时用印应提前预约。

 六、注意用印质量,加盖之印必须清晰、工整,不偏不倚,印章加盖在发文日期的上侧,下要骑年盖月。

 七、法院主办的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由承办部门负责通知外单位来法院会印。外单位主办的,由法院承办部门在办公室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取印模(或印样)送达并负责监印。

 八、对于非法使用印章,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的,应当严肃查处。

 九、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韶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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