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规范本院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工作,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
第二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要求提供保险担保的,应告知向开展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投保材料。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与申请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同意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的,应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以及监管部门批准手续。
第四条 本院诉讼财产保全部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要写明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事项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申请人(被保险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经本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与申请人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保险担保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函(样式)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函(样式)
致:韶山市人民法院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担保金额:****
四、赔偿责任:申请人(被保险人)****因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案号:****号),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无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元的财产。本公司愿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五、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且排除免责事由。
担保人:****(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