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山法院在执行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因母亲考虑儿子升学在即,为了不影响儿子的学习与生活,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获得法院准许。
因夫妻感情不和,伍某与姑某于2013年5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伍某自愿补偿姑某3万元。因伍某未兑现承诺,姑某起诉至法院并获得支持。判决生效后,伍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姑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员希望能与伍某就此案进行沟通,但伍某在听到执行员表明来意后,立即挂断电话拒绝沟通。执行员遂对其名下开立的银行账号全部予以冻结,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同时,执行员与伍某居所地的村干部联系得知,伍某父子常年在外打工与求学,很少归乡。此案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员将以上执行情况通过电话告知了远在新疆的姑某,姑某向执行员倾诉衷肠,作为一名母亲,她最担心的是与伍某共同生活的儿子正在读高中,却不能时刻得到母爱的陪伴与照顾。在与执行员经过一番推诚相见的沟通后,姑某意识到,儿子正处于紧张的高中学习阶段,需要更多的关心与照顾,如果近期强制执行与儿子共同居住生活的伍某,势必会对儿子的身心健康产生压力和对学习产生负面影响。经过再三权衡,姑某通过其在韶山的代理人到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撤销执行。
执行员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展开强制执行活动。然而,对于家事纠纷案件的执行,表面上看,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对立,但双方当事人在基础法律关系(比如婚姻关系)割裂之后,既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应将视野扩大,综合全局利益,兼顾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中的申请执行人姑某能从母亲的角度顾及儿子能享有安定的生活与学习环境,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有利于维系亲密母子关系纽带,有利于在社会上营造与弘扬和谐的家庭观,应予以支持,遂准许姑某的撤销执行请求,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以法律的方式支持一名慈祥母亲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