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周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由毛某偿还小额贷款公司余额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毛某的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因毛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毛某有足额的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传统查询,发现周某某名下有一套门面,承办人立即对该门面进行查封,但同时该门面又抵押给银行了。经过与银行协商,同意将该门面进行拍卖。在完成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后,即将完成评估程序时,被执行人毛某某考虑到评估费用的承担,主动联系法院,与申请人小额贷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会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