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是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的。任何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势必会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韶山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抚育非婚生子问题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刘某(女)经人介绍与毛某(男)相识相恋后意外怀孕,于2016年10月在医院产下一子。二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刘某以无力独自承担婴儿抚养费为由,于2017年6月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毛某起诉至韶山法院,要求毛某支付各项费用35000余元。韶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毛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成年。毛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后,毛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刘某再次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韶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员立刻与毛某取得电话联系,毛某表示,需在亲子鉴定后确定与婴儿存在血缘关系后方履行执行义务,执行员告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毛某同意,韶山法院以邮寄的方式向在外省的毛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5月30日,毛某从外地归来,执行员将之传唤至韶山法院,分别从情、理、法等角度做其思想工作,并再次强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有证据推翻原生效判决之前,支付抚养费是毛某责无旁贷的法定义务。毛某仍以“怀疑婴儿非其亲生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执行员与审理法官沟通后得知,在诉讼阶段,毛某虽然几次提出打算做亲子鉴定但未付诸实际行动。
申请执行人系一名正在嗷嗷待哺的婴儿亟需抚养费,毛某在多次做思想工作后仍“冥顽不灵”地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鉴于此,韶山法院准备对其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被送去拘留所的路途中,毛某意识到韶山法院在动真格,急忙与其家人联系筹集执行款送至法院,毛某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会依照生效判决主动支付抚养费,毛某最终得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