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代表我前夫庞某某来向法院提交道歉信的,请求法院提前解除对他的拘留,我可以代替偿还欠款并代为接受经济处罚。”庞某某的前妻罗某某跟执行法官说道。
案件发生在5月5日上午10点,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王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庞某双方来到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几年前,庞某因事向黄某借了7.5万元,并写有借条。因庞某并未按时还款,黄某于是向韶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庞某,经法院主持,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庞某向黄某偿还7.5万元。但期限届满后,庞某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经黄某申请,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法官依法向庞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庞某申报财产和履行执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庞某对法院对其财产查封措施不服,故意撕毁法院文书,辱骂和打伤执行法官,态度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韶山市人民法院当即决定对被执行人庞某给予拘留15日的处罚。
在拘留几日后,庞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道歉信由家属转交给了法院。5月8日,在拘留所内,庞某当面向王法官表达了深深地歉意,一方面通过电视台向执行干警公开赔礼道歉,一方面同意家属代为履行了执行款给付义务的行为,并接受相应处罚。法院经综合考虑,将处罚方式变更为处以罚款2000元,对庞某提前解除了拘留。至此,案件终得以执结。
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是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义务,尤其是当事人。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行为对抗法院依法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决不会心慈手软,放纵违法,会依法重拳打击和制裁,轻者会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