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拒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张某在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被法院处以罚款500元。
张某与欧某结婚后育了一女。2017年张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第三次向韶山法院起诉,要求与欧某离婚。韶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与欧某离婚;女儿跟随欧某生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分文未给付女儿抚养费,为此欧某向韶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度抚养费6000元。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张某告知欧某的申请执行事项,要求其尽快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张某表示,人在外地,目前无法履行。随后,法院对其采取了常规执行手段,但是此案未能向前推进。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5月10日,执行干警将其传唤至法院,张某抱怨,由于离婚后欧某不同意女儿节假日与其共同生活,遂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执行干警告知,张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法律规定和经过生效判决确认的,不受其他事项影响。在经过长达一个小时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之后,张某仍无动于衷。法院准备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张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即请求其亲友代为支付了执行款,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按照生效判决按时支付抚养费。考虑到张某能及时改正错误,法院将处罚措施变更为罚款500元。
当日下午,张某到法院交纳了罚款,并主动支付了女儿2018年的抚养费。
抚养费是用于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成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既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有悖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予依法纠正和严厉惩处,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