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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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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旺东  发布时间:2018-01-17 10:01: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4年龙某(男)与田某(女)登记结婚。2016年田某及其父母因经营公司所需向何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因逾期未还款,何某以田某及其父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支持。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田某及其父母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何某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龙某为被执行人,法院就此召开听证。何某的该项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追加龙某为被执行人,执行龙某名下的财产。理由如下: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生活性消费支出、生产经营性支出和履行法定义务支出,本案中田某所举债务用于投资经营,属于生产经营性支出,应视作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偿还处理。

    二、虽然这25万元债务非田某一人所借,但田某在该债务中是存在部分或者连带责任的。由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知,在所不问该债务的性质及用途,只要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由此可见,在审判阶段,何某未将龙某列为被告,判决书未能将龙某列为义务人,但不影响龙某需要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阶段,何某申请将龙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不会损害龙某的合法权益,应获得执行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申请追加龙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执行法院的支持,在执行阶段,法院不能执行龙某个人所有的财产。

    【评析】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无法律依据。审判与执行规定在民诉法的不同编,发生顺序和侧重点不同。审判一定是发生于执行之前,不存在先执行再审判,虽然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发生于审判启动或者结束前,本质上属于执行,但二者主要还是针对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的特殊案件,况且该执行不具有终局性,在判决或者调解生效后,会对之前执行的财产作出“多退少补”的调整。

    执行阶段不能包含对同一事由的审判,即便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异议之诉规定在执行这一编内,法条中载明“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省略了“继续执行”,但案外人、当事人即便对驳回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引发的再审或者另行诉讼,也不能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鉴于执行是国家公权力对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私权的一种干预,具有司法强制性,目前我国的法律精神对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持保守态度,法院严格审慎对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常裁定驳回追变申请。基于现实案情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如果一味地驳回追变申请,难免不能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2016年1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规定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和程序,但其中并未规定能将民间借贷的配偶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执行阶段要充分尊重生效判决,严格依据判决主文执行。

    二、程序上不公平。法院在制作判决书之前,需经过起诉、应诉、答辩、举证、开庭审理等程序,其中庭审还包括质证、法庭提问、当事人互问、辩论、最后陈述、调解等诸多环节,义务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享有十五日内上诉的权利。在审判阶段,原告何某作为权利人,有决定被诉对象的自由,但其未将龙某列为被告,导致田某未能享受以上所列的诸多诉讼权利,如果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义务,势必剥夺了龙某平等的诉讼权利,这对龙某显然不公平。即便田某在案件审理阶段,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至龙某名下,符合常情,具有期待可能性,何某对其在审判阶段未完全尽到“审判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况且,如果何某不服生效判决,可按期申请再审,在法院受理再审前,法院不会主动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何某都存在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不将龙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下,不阻碍执行的正常进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目前,法院不能执行龙某名下的财产,但不影响法院处置包含龙某份额但登记在田某个人名下的财产,此外,如果财产是登记在田某和龙某夫妻名下的,但又无法区分处理,法院亦可对此类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理财产的所得价款在扣除包括龙某所属份额后,可作为执行款交付给何某。

    四、由于夫妻关系具有紧密性、牵连性等特点,实质上,龙某会主动或者被动介入执行程序。当田某经多次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对其采取拘留、罚款、限乘、限购、限高、限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之外,还可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让子女不能接受高规格教育,均会在不同程序上影响到龙某的正常生活秩序,比如法院扣押、拍卖田某名下的车辆,龙某的出行可能也会受到影响,将田某“拉黑”后,可能会影响到龙某及其子女乃至整个家庭的“诚信圈”,作为配偶的龙某,通常会基于道德、伦理、情感等因素考虑,尽快筹资帮助田某偿还债务,早日解除缠绕于其配偶身上的强制执行措施。

责任编辑:蔡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