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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申报财产被罚款 既交罚款又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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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伟忠 蔡旺东  发布时间:2017-09-01 09:47:57 打印 字号: | |

    肖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韶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6年3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肖某某在2016年8月2日之前偿还货款20万元,余款1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肖某某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肖某遂向韶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即时向被执行人肖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执行过程中,肖某某支付部分货款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肖某某仍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肖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反映肖某某名下的财产线索要求法院查实。为此,韶山法院再次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肖某某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并称肖某所反映的财产登记其子名下并由其子经营,其本人无财产。法院经审查初步认定其行为系规避执行,且不向法院报告财产,肖某某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在取得肖某的同意,并在其子担保下,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并根据肖某某不如实及时申报财产的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肖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后,当日悉数交纳了罚款。

    近年来,韶山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附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起三日内向法院报告其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于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财产相结合,能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王伟忠 蔡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