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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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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旺东  发布时间:2017-07-18 10:21: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认,B需向A支付赔偿款11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B的可供执行财产在3万元左右。2017年4月30日,A与B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B于6月30日前支付3万元,9月30日前支付3万元,12月30日前支付3万元,此案了结。

    B于6月28日向A支付了3万元。7月2日A以子女上学需缴纳高额学费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要求B将剩余未支付的8万元在10日内付清。执行法院该如何处理A的申请?

    [分歧]

    第一种意见:同意A的申请,裁定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理由:执行的依据是经过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后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是评价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凭证,具有司法权威性。A作为权利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也有权在B完全履行义务前“收回成命”,这是权利人自由处分权利的一种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由字面意思可知,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获得执行法院的批准。

    第二种意见:A的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申请。笔者的理由如下:

    [评析]

    首先,审查A与B在商谈和解协议的过程中,A是否受到欺诈、胁迫。如A认为存在相关情形,则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对A证据或者说明进行审查。如A所言的欺诈、胁迫情形的确存在,则根据A的恢复执行申请,裁定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不存在,则驳回恢复执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法院认为存在欺诈、胁迫,但A没有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中,A申请恢复执行的理由是“为儿女缴纳高额学费”,显然不属于欺诈、胁迫情形。

    其次,“不完全履行”不等同于“未完全履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不完全履行”是指被执行人只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部分义务,剩余义务没有履行的原因主要是指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全部履行,而“未完全履行”侧重于评价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结果,不予评价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原因究竟是何。本案中,没有发现B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在期限到来之前,不可妄自认为B不完全履行义务。

    第三,秉持诚信原则。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权利人依约主张权利,义务人依约履行义务。B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了第一次给钱金钱义务,A须耐心地等待第二期债务到期时,方能主张权利,这不仅是遵守约定的表现,也是恪守诚信原则的表现。如果A随意终止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得到法院的准许,不仅损害执行和解的正面价值,也会使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这是法律和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综上,笔者认为,A的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申请。

责任编辑:蔡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