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山法院受理了三起劳动争议案件,为三名申请执行人追回劳动报酬4万余元,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3月起,吴某、张某和余某在韶山市本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2016年12月起,该企业以货款资金回笼未到位为由,连续三个月拖欠工资未发,吴某、张某和余某遂向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拖欠的工资,经仲裁裁决予以确认。双方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按期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吴某、张某和余某向韶山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合计执行标的4万余元。
收到执行案卷后,韶山法院立即向用工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启动查询财产程序。3日后,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和财产报告义务,法院遂将其名下的所有存款划拨至法院执行款专户,但只有1万余元,与合计执行标的相差较远。
执行员认为用工单位处于经营状态,其银行账号应该会继续有资金流入,因此执行员没有中止查询财产,3周后,执行员发现其存款金额变化为5万余元,第一时间将剩余执行款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因此,三起劳动争议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
劳动争议牵涉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关国计民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尤其对于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必须要锲而不舍地查询用工单位财产,适时予以控制,力争一分不少地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