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4日上午,一起涉及民生交通事故难案在韶山法院执行局得以顺利和解执行,双方皆大欢喜。
2012年7月18日,韶山法院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某、彭某、韶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彭某、韶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履行完毕义务,被执行人谭某请人分次交了执行款3000元,但一直未履行余下69000多元的义务。为此,法院多次组织警力上门执行,但未找到谭某本人。
2014年3月19日下午,执行局组织7名干警到位于偏远农村的谭某家中执行,当干警们准备将谭某带到法院谈话,由于谭某家人思想不通,几十个人围住执行警车不让离开,执行法官当即转变执行思路,在防止矛盾扩大的同时,就地开展执行协调工作,通知了当地村干部到场,并利用双方当事人是本村人的条件,指出了本案执行与不执行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耐心做好了说服工作,申请执行人理解被执行人的现实经济状况,同意做出部分让步以46000元执行本案,法官向谭某家人也做了说服工作,请其家人出资支持谭某执行,并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且提供了担保,确保了执行款到位。3月24,申请执行人刘某领取到位的执行款,并对法院连连称谢,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