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两件合伙欠款纠纷在韶山法院全部得以执结。
2012年8月,被执行人郭某等4人结束了合伙经营的酒店,并召集债权人吃了一顿散伙饭,但对债务的偿还仅有4个合伙的内部协议,没取得债权人的认可。4人因没有偿还欠李某等2人的货款,李某两人分别于2012年11月向韶山法院起诉。2013年1月,李某两人分别向韶山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郭某之妻龙某的银行存款。得知存款被扣划后,郭某到法院说明自己和妻子已分居,经济上已无往来,要求法院退还扣划款,但自己现在没钱。其后,郭某之妻龙某所在村组出据了证明材料,村干部出面作证,法院也进行了调查,证实了两人确已分居多年,因涉及到当地征收落户等问题而没有离婚,龙某在一个小企业中打工,度日艰难,并有小孩要抚养。
韶山法院执行局经合议后认为,从法律上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无误,但两人分居多年,经济无往来属实,人民法院执行中不仅仅讲求程序公正,也要讲求实体的公平公正,全面维护好涉案当事人的权利,可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后酌情退还部分所执行款项。经过做工作,法院取得了李某两个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做好其它被执行人的工作,使这两件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的合伙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